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机动车离婚时如何分割?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9-22 09:50) 点击:473 |
今天通过这篇案例简单介绍一下在离婚诉讼中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机动车离婚是如何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元某在2012年9月同通过邻居介绍认识,经短暂相处之后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没有没有建立起来真正的感情,,2016年2余被告离家出走强行开走原告婚前购买的轿车,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轿车。经法庭审理,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该轿车虽为双方婚姻登记之前购买,但是当时双方已经同居,且购买该车辆时总车价款142000元中包含被告支付了车辆购置税、装具费、保险费共计19000元,被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该车辆的价值之内,故该车辆系双方共同共有,应当依法分割。原告认可被告为购买车辆出资19000元的事实。 法院裁判: 1、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元某的婚姻关系; 2、登记在原告张某名下的汽车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被告段某购车出资的的19000元; 3、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35元。 法院裁判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系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认可在购车款中被告出资19000元,但是被告主张该车辆系其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双方对该车辆共同共有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应将该19000元认定为系被告垫付,原告应当对系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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